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海南省財政廳和海南省公安廳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實施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促消費臨時性政策通知。
通知稱,對在海南省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yè)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新車并在本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機動車所有人(個人和非個人用戶)給予獎勵。新能源車的涵蓋范圍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以及燃料電池汽車。車輛必須為初次登記車輛, 并注冊登記取得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車輛購買及初次登記日期均須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
此次新能源汽車綜合獎勵實行總額控制,獎勵資金不超過1.5億元人民幣,獎勵標準為每輛新能源汽車獎勵1萬元,新能源汽車獎勵總量不能超過1.5萬輛。
在資金申報方面,個人用戶可以通過下載“海南充電樁”手機APP,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身份證、行駛證、購車發(fā)票、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材料,完成“人臉識別”等技術校驗。非個人用戶可以登錄“海南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組織機構代碼證、行駛證、購車發(fā)票、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要求全省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要把產(chǎn)品銷售優(yōu)惠和政府財政獎勵區(qū)別開來,嚴禁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扣除政府財政獎勵后開具銷售發(fā)票,符合資金申報要求的申報截止時間為2021年1月15日(含)。